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生学籍注册管理,依法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招生、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和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级学院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组,负责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务中心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组成。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录取档案审核、身份信息比对复测、录取手续及程序(含录取资格)和新生身心健康检查等内容。
(一)录取档案审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二级学院具体落实。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新生高考录取电子档案与考生纸质档案信息是否一致,本人及身份证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如发现档案信息不一致,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身份信息比对
新生身份信息比对由教务处牵头组织,采用人像识别系统,通过对本人身份证照片、学籍照片进行人脸身份信息比对并采集免冠照片。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进行现场人脸比对,采集免冠照片。若比对出现存疑者,由二级学院进一步排查;确认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录取手续及程序(含录取资格)复查
招生就业处负责对新生报名情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和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对享受政策所需的资格或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身心健康检查
新生入学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新生体检,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新生心理健康筛查,二级学院配合组织新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学生,医务室与资助与心理健康中心负责提出建议报告,明确是否可以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并将研判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五)学籍信息注册
完成新生入学身份信息比对和档案审核后,由教务处负责登录学信网,为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的新生注册学籍,并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由二级学院督促指导所有新生,及时登录学信网核查学籍注册信息,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学院,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复查工作组要将复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学院复查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对于复查中发现的突出异常情况,教务处要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电子注册。
第六条 复查中,在处理违规学生时,必须通知学生监护人到校,并向监护人讲明国家有关政策,做好疏导劝返工作,违规学生由其监护人亲自带离学校。情节严重且拒不服从学校处理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学生,学校根据医院体检报告,对学生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或退学等合理建议。
第八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接受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的咨询与投诉。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对涉及新生入学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要认真核查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复查过程记录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