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所有学生(含通过扩招考试考入的学生,以下简称“扩招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校报到,报到后具有学校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由二级学院汇总报送教务处。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到校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下同),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至退伍后2年。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时,学生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当地武装部审批盖章后,再由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由学生留存,连同录取通知书作为入学报到时的依据。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和录取资格进行复查,包括:
(一)图像信息审核。学校将通过人像比对系统,将报到现场采集的照片分别与录取照片、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两两比对结果一致,方为通过。
(二)身份信息审核。学校将核对学生的身份证信息与录取信息是否一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全部一致,方为通过。
(三)档案信息。学生档案一般应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高中学籍档案》及前置学段档案。各二级学院要对档案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查,信息有误的要摸清情况。档案不完整的须要求学生联系生源地招生部门或毕业学校进行补充。
(四)健康信息。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后勤管理处分别对学生进行心理和身体健康检测,确保符合入学要求。对于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医院(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认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并不予学籍电子注册;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2周内,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修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需仔细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习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即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扩招生采取“线上+线下”的教学模式,其中线下教学不低于总课时的40%。原则上每学年在寒假、暑假各组织一次集中授课;如遇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协调相关部门后确定授课时间。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分别对应考试课和考查课。
第十条 课程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课考核两部分。过程考核以学生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态度、作业情况、阶段性测验等方面作为考核因素。结课考核是在课程结束时进行的一次性考核,考试课或考查课结课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办法包括:
(一)课程考核成绩以总评成绩记载,总评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简称“平时成绩”)与结课考核成绩(简称“结课成绩”)综合评定产生。
(二)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考查课程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记分,其对应分值分别为,100—90分;89—80分;79—70分;69—60分;60分以下。
(三)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课时数三分之一,或者平时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结课考核,总评成绩以0分计。
(四)课程重修考试,成绩记载办法与初修相同。
(五)学生在考核过程中作弊,对应成绩以0分记,总评成绩以0分记,标注“作弊”(视作弊情节按学生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学生缺考,结课成绩以0分记,标注“旷考”。
第十二条 入伍学生在办理复学(入学)手续后,尚未修习的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公共体育、顶岗实践等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认定为优秀(95分)。在复学之前已经修习过的,也可申请进行成绩认定。经二级学院、武装部(学工部(处)代行,下同)、教务处共同审核通过的科目成绩认定为优秀(95分)。学生在第五学期末参军时,可向学校申请作毕业生认定,通过后,可于同届毕业时间领取毕业证。
第三章 学籍异动
一、休学
第十三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须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
(二)经由地方武装部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应征入伍”)的在籍学生,须持武装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休学手续;经由学校武装部应征入伍的,由学校武装部统一办理;
(三)因个人创业需要无法继续学业;
(四)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1年(连续2学期)为期限;因伤、病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办理续休学手续,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学生应征入伍,可一次性休学2年(连续4学期);休学期满后如继续服役,可持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续休学手续,继续保留学籍至其退伍后2年。学生连续休学2个学期,算作1学年,学期中办理休学的,按休学1学期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可在“今日校园”APP中发起申请流程,并附学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图书馆、教务处等部门审查同意,报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二、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一个星期,凭《休学审批表》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批并办理复学手续。二级学院接到复学通知后,安排学生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招生,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必须在复学学期开学前一个星期,持医院诊断证明,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批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其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三、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后30天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符合复学要求且又不能继续休学的;
(二)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一学期无故旷课超过50学时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考试严重违纪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处理,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自愿退学
自愿退学的学生,填写《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退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图书馆、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退学生效。如学生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并且经多方联系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及家长的,由二级学院登报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联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代办退学手续,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图书馆、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退学生效。由教务处负责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其进行标注。
(二)开除并注销学籍
对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做出开除处理决定的学生,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同意开除学籍,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注销其学籍,学校出具《开除并注销学籍的决定》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开除并注销学籍的决定》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由学校将《开除并注销学籍的决定》在校内公告栏和学校网站公示7日,视为生效。教务处负责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学生进行标注。
对《开除并注销学籍的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开除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应在《开除并注销学籍的决定》生效之日起2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二条 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学生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关。
第二十三条 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自愿申请留级的,应填写《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留级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扩招生有意愿跟随普通全日制学生进行学习的,可申请自愿留级。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批同意后,跟随本专业下一级学生一起学习,由此产生的毕业时间及毕业要求等变化,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留级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招生,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留级手续,办理后跟随下一级学生就读,不得再转回原来的班级。
五、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以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依照《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未经转入或转出二级学院审核同意的;
(三)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
(四)定向招生专业(或班级)及委托培养的;
(五)专业有特殊要求,转入学生不符合条件的;
(六)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七)有1门以上(含1门)必修课不及格的;
(八)休学期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汇总至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后,由分管校长审批通过。通过后的名单,由教务处负责下发至各二级学院,并协调做好学籍、档案交接工作,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对应课程相同、学分相同或相近,原课程学分仍然有效;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不在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之内,均以选修课计。所缺课程必须重修,但不做重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批准转专业后,学生须在一周内到转入专业就读,不得再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他专业。
六、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办理转学(入)手续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后可以转入。办理转学(出)手续的,由教务处审核并报请分管教学副校长和校长批准,批准后可予办理。手续办结后,由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或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如预科生、民族班、享受招生优惠政策等);
(四)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通过单招、扩招等方式考入等);
(五)休学期间或者二次转学的;
(六)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民族预科生为4年),最长年限为5年(民族预科生为6年)。其中,学生应征入伍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学生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由所在二级学院作出全面鉴定,并作出书面鉴定意见。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评价。
第三十六条 学生德育考评合格、体育考评合格、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校生全部学业结束时,如有课程不及格(不合格),则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凡准予结业的学生,结业后3年内(自结业之日起算),允许申请参加不及格(不合格)课程补考,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