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2类: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
(二)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四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实践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可同时兼得。
第五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实践奖学金与国家、自治区各类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可同时兼得。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名额具体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当年下达指标为准。
学业优秀奖学金评定等级和比例:一等占学生年级总人数的5%以内,二等占学生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
社会实践奖学金评定等级和比例:一等占学生年级总人数的2.5%以内,二等占学生年级总人数的5%以内。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一等每人每年1500元、二等每人每年1000元。
(二)社会实践奖学金:一等每人每年5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元。
第八条 申请条件。
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
基本条件:评定学年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年级前15%(含15%),且无不及格科目。
学业优秀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总分100分,其中学习能力70分,创新能力和技能表现30分。
1.学习能力(70分)
必修课得分情况:计算公式:得分=[70-(专业排名/专业人数)×70]。
2.创新能力和技能表现(30分)
(1)竞赛获奖(20分)
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对获奖团队排位前2名的学生加分。竞赛主要包括: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国家职业技能大赛、世界职业技能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中华职业教育创新创业大赛等学校鼓励倡导的大型赛事。获奖团队排位前2名的学生,按照相应“获奖等级得分×调节系数”赋分,如:排位第1名学生得分=相应获奖等级得分×1、排位第2名学生得分=相应获奖等级得分×0.7。同一项目按照最高获奖等级核算,获奖等级及分值详见下表(说明:获奖后出具举办竞赛活动的正式文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后方可加分)。
表1 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获奖等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及以上 |
20 |
13 |
7 |
省(自治区)级 |
5 |
3 |
1 |
(2)论文、专利(10分)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相关标准如下:
表2 论文加分标准
等级 |
C类论文 |
D类论文 |
E类论文 |
加分标准 |
2.5 |
2 |
0.5 |
其中:C类为一般核心刊物论文,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刊物上发表的论文;D类为一般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期刊号“CN”“ISSN”,有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E类为受限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但受发行限制的刊物上(仅有期刊号、无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
获得国家专利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2.5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1.25分。
(二)社会实践奖学金
社会实践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基础评分为2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或者减分,总分上限为100分。
1.品德修为(满分不超过40分)
(1)测评年度内,每参加5小时志愿服务活动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校级“学生成长之星”等宣讲活动,每次宣讲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复学后第2年,按以下办法加分(有多项立功受奖的,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如下:
表3 学生在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加分标准
等级 分值 |
一等功 |
二等功 |
三等功 |
加分 |
30 |
20 |
15 |
表4 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奖情况的加分标准
等级 分值 |
军级 及以上 |
师旅级 |
团(支队)级 |
营(大队)级 |
勋章、嘉奖、表彰、优秀义务兵 |
12 |
10 |
8 |
5 |
(4)国旗护卫队全体现役成员每学年加2分,参加全校性重大活动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5)测评年度内,义务献血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6)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做好人好事,酌情加5分;
(7)学生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加2分;受到校、市级表彰加另1分,受省级表彰另加2分,受国家级表彰另加3分;
(8)遵守宿舍相关管理办法,获得校级优秀公寓等表彰,给予全宿舍学生加分2分。
2.校园活动(满分不超过40分)
(1)全校性大型文艺晚会表演者(含主持人)加4分;其他各类活动表演者(含主持人)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五四合唱比赛等全校性爱国主义群体活动主要成员可酌情加2分;
(3)担任全校性大型活动礼仪每次(每半天)加1分,其他活动礼仪加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运动会田径比赛破记录者加3分,集体项目另加2分,在一次比赛多次破纪录者只加一次分;
(5)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等级加1分,达到优秀等级加3分;
(6)担任体育竞赛裁判工作加4分;
(7)担任学生军训教官加4分,依据学校有关聘任文件执行;
(8)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三等奖及以上的成绩,获奖后出具证书或正规的证明材料后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6.5分、3.5分;代表学校参加省(自治区)级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三等奖及以上的成绩,获奖后出具证书或正规的证明材料后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分、1.5分、0.5分。其中,集体项目加分者应为主要成员。文化、艺术、体育竞赛获奖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9)劳动教育通识课成绩优秀(85分以上)加3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如爱校劳动日等劳动教育活动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学生干部(满分不超过20分)
(1)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加20分,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加10分;
(2)二级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加10分,二级学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加5分;
(3)校级各社团会长10分;
(4)各班级团委书记、班长加5分,其他班委(含心理委员)各3分;
(5)各宿舍舍长2分。
4.减分项目及标准
(1)在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次每人减2分;
(2)在校园内控烟区(宿舍楼、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宿舍)吸烟的学生,每次减2分。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每年9-10月份进行,每学年评选1次;应届毕业年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每年3-4月份进行。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组织团学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考评小组在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奖学金初评。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将初审名单在学院内和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初审名单由二级学院核准签字(盖章)后,同电子表格一并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三条 初审名单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在校园内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将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四条 相关要求。
(一)学校鼓励全体同学成为注册志愿者,加入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志愿服务时长以“志愿北疆”APP记录为准,并由校团委和学院团总支认定。
(二)学生干部日常工作不得记录志愿服务时长,不得转化为社会实践加分。
(三)测评内容中,相关成果为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的方为有效。
(四)测评内容中,涉及到对集体成果的量化时,应区分起主要作用者和次要作用者,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算。
(五)二级学院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在测评中合理增加获得与专业学习高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分项目。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按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奖学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财务、审计、纪委等部门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