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日常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处分期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承认违纪行为,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的影响,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拒交检讨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态度恶劣的;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四)群体违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为首者;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等。学生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奖要求的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荣誉证书等。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四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制造或散布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恐怖信息等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使用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无故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不遵守国家和学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的统一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六条 有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参与策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占、诈骗、盗窃、哄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在200-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及金额在500-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达到作案经济价值,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有两次以上侵占、诈骗、盗窃、哄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不论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个人活动或者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代表学校及所属各类机构,或者以学校及所属各类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或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学校及学校各类机构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相关资料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毕业设计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毕业设计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毕业设计成果、作品等,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毕业设计;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其中,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代写或者由他人代写、买卖毕业设计、成果、作品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情形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2.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
3.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4.违规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存储、计算等功能电子设备的;
5.在课桌、座位、墙面等处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6.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的;
7.擅自传、接试卷、答卷的。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试卷,经教务部门调查认定为抄袭的;
3.违规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存储、计算等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4.考试结束后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更改考试成绩的;
5.互相交换答卷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盗窃试题、答卷或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的;
8.其他作弊情节严重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类型考核,有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参照规定执行。参加非我校组织的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累计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学时到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学时到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早操、晚自习、政治学习以及团日活动1次,视为旷课1学时,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开实习场所、离校,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
第三十一条 在正式竞赛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正式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擅自使用通讯设备进行语音联络或者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实验、实训、实习操作规程或资料室安全制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拒绝、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组建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并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组织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集会、沙龙、俱乐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阅读、收看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出租或出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组织、传播邪教活动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规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非法持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参与赌博或者明知涉及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危险驾驶、无证驾驶、违章驾驶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含作为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组织、参与不良“校园分期贷”(校园贷)等相关金融活动代理或推销相关金融产品,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提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十六)组织或参与刷单,出售出借手机卡、银行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其他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和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夜不归宿的(晚11点后未回宿舍视为夜不归宿),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关楼门后返回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三)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规用电或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饲养、携带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推诿、拒绝、阻碍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管理,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弄虚作假及不诚信行为、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冒领、冒用、转借、转让学生证、图书证、一卡通等各种证件或凭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医疗保险报销或理赔相关规定,伪造处方、药方、报销单等相关证明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其他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或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盗用他人、组织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或学校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处分程序与管理。
(一)发现有考试作弊行为时,需监考老师或相关人员写明作弊情况并签字后,第一时间上交至本学院团学办公室、教务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或教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12小时内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报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团学办公室查证,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团学办公室查证、核实并填写《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见附件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由学生工作部研究决定;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团学办公室查证、核实并填写《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见附件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提出处分意见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管理部配合辖区派出所展开调查。各相关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时,可提请驻校警务室与安全管理部协同配合调查。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并依法做出处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七)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7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八)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有关学院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九)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处理;
(十)学生毕业离校时,由学院将学生违纪处分档案如实存入学校文档和学生个人档案中;
(十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校进行办理。其他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团学办公室将《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见附件2)送达或通知学生本人,如不能送达或通知学生本人时学院团学办公室应登记在案并说明情况,处分决定方生效。处分决定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十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职责进行处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以上的考核。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要经过12个月以上的考核;
(二)记过以下处分学生毕业时,处分期限不足学校规定时间,但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毕业时可按照处分解除程序予以解除。学生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延期至处分期限结束后毕业。留校察看处分按照规定予以解除;
(三)向二级学院提交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并由二级学院考核评定通过;
(四)在处分期内未再受学校、二级学院通报及处分。
第四十二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填写《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并附存档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团学办公室审核,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二)解除记过以上处分,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核,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三)有关二级学院在解除学生处分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二级学院重新审议;
(四)作出解除各类处分决定后须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决定生效;公示期间,如发现问题,由审批部门调查,然后根据结果复议,相关部门在解除处分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各类证明材料齐全。
第四十四条 解除处分材料的存档、送达:
学生解除处分的,所在二级学院要及时将其解除处分相关材料存档。解除处分材料包括:
1.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
2.学生思想汇报;
3.《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
4.解除处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违规违纪实施细则》(2018版)同时废止。
附件1
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
学院: 年级: 班: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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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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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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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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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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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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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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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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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违纪 详细 情况 |
班主任: |
团学办公室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学工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本人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说 明 |
1.违纪事实一栏须写明时间、地点以及平时表现情况,可附材料。 2.须附个人检查、与违纪有关的旁证材料。 3.本表一式两份报学工部,审批后一份留学工部,一份归学生档案。 4.此表全部由学院组织填写,不得由违纪学生本人填写。 5.此表用A4纸正反面打印。 |
编号:
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性别 ,学号 ,系 学院 专业 级 班学生。现因 ,经查属实,根据《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 条规定,决定给予该生 处分,处分文号 。 如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告知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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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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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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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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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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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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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我鉴定及突出表现 |
二级学院学工办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二级学院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两份,二级学院、学工部各存档一份
2.个人自我鉴定为学生本人介绍处分期内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参与活动等方面的情况,需要手写
3.学工办意见需介绍对处分期内学生思想教育情况和谈心谈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