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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学校安全事故责任制度防止和减少涉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学校根据事故起因立即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学校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涉事故部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及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指示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事故应急处置小组需在一小时内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门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门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涉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涉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部反馈情况并协助其进行调查核实。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如确认为校内安全事故,应立即反馈至分管校领导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并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开展后续工作。

十一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由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继续查证并根据事故情况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逐级上报。

十二 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涉及部门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 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当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上报安全事故报告后,由学校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协助上级部门派员开展工作

十五 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十六 如涉校事故引起社会关注,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由学校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公布事故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十七 学校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协调上级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学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十八 涉事故部门及人员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国家公安机关处置。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