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章程
序 言
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城乡建设部呼和浩特城市建设学校。1958年升格为内蒙古建筑学院,首次举办本科教育。1961年恢复中专建制。1979年起,连续培养了6届本科毕业生。1999年升格为普通高等院校,校名为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更名为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2007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自治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09年,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14年,学校开始与区内5所本科院校联合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2019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同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文名称: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蒙古文名称:;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Technical College of Construction。中文简称:内蒙古建院;英文缩写:IMTCC。学校官方网址:https://www.bambinosbaby.com。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一间房村,设有生态和新华两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保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立足内蒙古,面向建设行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着力打造建筑业现场工程师和建筑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建筑业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基地、建设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基地、建筑类职业技能鉴定基地、自治区高职教育教学研究基地,全力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教育大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举办者的权力: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四)依法任免学校负责人;
(五)监督和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七)监督和指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支持学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
(三)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保障办学条件;
(四)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体,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社会培训和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学校专业建设以工为主,突出土木建筑特色,在保持建筑类专业群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多专业群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贯穿育人全过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培育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分制度。对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完善学校招生、就业和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主动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探索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创新举措。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人士实施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党委委员,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要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学校职能部门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人士、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校长要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节 学术组织及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评定学校教学、教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科研成果奖;
(四)评定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对学校学术方面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七)调查科研失信行为,审议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等;
(八)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事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二级院(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授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行使学术权力。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节 党政职能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在人员和岗位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四节 教学与科研机构及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合作交流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按学校规定的有关程序设置教学和学术机构及其他内部机构;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服务活动,开展校企合作;
(三)制定学院工作规则和人员管理办法;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校企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工或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党总支,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职责,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通过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共同决策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教授委员会,依法履行本学院学术、教学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设置校属研究机构。校属研究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任务。
第五节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其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障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实行合同聘用制。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
(二)按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依法或依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责,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该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肩负起新时代教育使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建立师德师风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应具备较好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兼职教师应由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师与企业人员相互兼职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校园文化、科学研究、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服务,实行奖、助、贷等资助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接受学校各类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在学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与两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国有资产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内设机构经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加强审计监督,强化风险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改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资源,主动对接行业企业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和企业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所在地区发展服务,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党务、校务九球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院校学习、工作过或获得学校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筑行业企业和有关单位组成的非法人民间组织,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理事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依据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充办学资源。
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八章 校训、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励学力行,善建筑成”。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徽为圆形,上部自左而右内环绕中文校名全称,下部自左而右环绕蒙古文校名全称,中部为“建”字的图形幻化,图形下方为建校年份“1956”。校徽标准色为红色(C:45,M:100,Y:100,K:16)
第六十六条 学校名称图标由校徽、中文名称、蒙古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组成。
第六十七条 校旗为蓝色旗面(C:91,M:67,Y:7,K:0),旗面正中为白色中蒙英文校名及校徽。
第六十八条 学校遵照有关法律对校训、校徽等学校标识申请商标保护,依法对学校标识享有排他性独占权和处置权。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内蒙古建院之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